6月8日,我院教师讲座“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问题研究”在腾讯会议线上举行。此次讲座由刑法学教研室高丽丽副教授主讲,郝磊院长主持,吴占英教授担任评议人。我院师生五十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郝磊院长首先向大家介绍了高丽丽老师的研究领域和科研成果。郝院长表示高老师以博士论文为基础,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展开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展示了非常好的研究功力。本次讲座探讨的是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问题,是被害人危险接受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刑法学领域的新问题,相信高老师的讲座肯定会开阔我们的学术视野,为我们带来新的启迪。
高丽丽老师的讲座以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问题为研究对象,在解析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剖析了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并从行为人和被害人两个维度对认识危险做了具体而深入的理论探讨。
讲座第一部分阐述了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概念。“危险接受”一词源于德国,最早由齐普夫(Zipf)在《刑法中的承诺能力与风险接受》一书中提出。我国刑法学界普遍使用“危险接受”这一表述深受日本刑法学界影响,在对被害人危险接受概念进行界定时,需要厘清以下两个要素:第一,“危险接受”不同于“自冒(自陷)风险”;第二,被害人危险接受有别于被害人同意。
第二部分则对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进行了界定。根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内容构成,被害人危险接受可被划分为认识危险、接受危险和实现危险三个阶段。“认识”是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作出行为决定的主观参考。认识的对象、内容、程度等要素决定了被害人作出的危险接受是否充分,认知偏差以及认知能力的不足将会阻碍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成立,也就无法产生排除行为人责任的效果。在被害人认识危险阶段,整个阻却归责理论的适用主要从被害人和行为人两方主体分别考察。
第三部分从被害人维度探讨被害人对危险的充分认知。对于“危险认识”学界主要存在“危险充分认识说”、“危险认识不要说”和“危险认识可能说”三种理论观点。高老师认为,“危险充分认识说”具有合理性,只有被害人在对危险进行了充分认知的情形下,才能基于对危险的认知作出自己的判断。首先,“危险认识不要说”剥夺了被害人行使自我决定权的前提,切断了被害人对自己行为担责的条件,单方强调被害人的危险回避义务,导致对被害人法益的不当克减。其次,“危险认识可能说”的标准过于模糊,同样存在过分扩容被害人自我担责范围的嫌疑和趋势,无法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适用提供明确指引。最后,“危险充分认识说”完全符合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构造与要求,应当被提倡。
讲座第四部分从行为人维度出发,对行为人危险认知的考察必须对应着被害人对危险的认知。围绕危险接受中行为人的“优势认知”进行分析,对主体优势认知归责意义的考察应进行严格限制,并非行为人有优势认知就一定要担责,还要对优势认知的来源、形成性质等因素进行判断。最后是行为人优势认识的归责应用,第一,行为人的优势认知会对被害人作出危险接受产生推动作用,可以强化被害人进入并避免危险的信心,通过降低被害人自我决定权与保护可能性的方式消解被害人对危险的疑虑,被害人基于对行为人的信赖而自愿接受危险。第二,优越的风险认知一般意味着优越的风险支配能力,当行为人能比被害人更好地理解危险行为的后果和意义时,就更能驾驭或者掌控危险走向,及时作出避免危险现实的止损行动。
讲座结束后,进入交流与谈环节。与谈人吴占英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研究多关注被害人,对认识危险问题,高老师在被害人角度外,从行为人角度展开的研究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务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创造性弥补了我国相关理论的空白。吴占英教授从三个方面对讲座内容进行评析,首先,高丽丽老师从比较法学视角阐述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概念,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另外,从概念比较视角清晰地阐释了概念应有的含义,对危险接受的内容构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比较视角谈论了危险认识的三种学说,充分论证了“危险充分认识学说”的合理性。其次,对行为人优势认知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且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条理清晰地论证了被害人和行为人危险认识的相互作用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影响。
与会同学积极提问。何昀徽同学提出,在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接受危险的情况下,是否属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范畴。高老师结合讲座的内容,指出认识危险是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要求被害人对危险产生充分的认识,这种充分认识要求认识的内容必须是正确的,因此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不满足充分认识危险的条件,不能适用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对此问题可以结合认识错误的理论进行分析。
最后,吴占英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此次讲座围绕“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问题研究”展开,讲座内容丰富具体,重点突出,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著的实践应用价值,具有很强的启迪性,使同学们获益匪浅。希望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的学习,课后主动学习探讨,对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问题有新认识、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