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高丽丽老师在《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发表题为《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三阶层与四要件下的分别讨论》的论文。该论文认为,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引入涉及理论的归位或定位问题,特别是对被害人危险接受在哪个阶层发挥阻却归责效果尚有争议的背景下,在我国全面引入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前,先要解决其理论定位问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根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内容特征,它应该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危险接受应被定性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以被害人危险接受作为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为前提,以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为媒介,被害人危险接受因不存在法益侵害而排除对法益(犯罪客体)的侵害,以及被害人危险接受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排除犯罪的客观方面,通过这样的理论表述转换,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要素实现了理论衔接与契合,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在两个体系下实现了贯通。